[案情]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李某在漳平市林业检查站下属各站点工作期间,利用职便,长时间收受运输木材车辆过关卡的货主、司机送给的一包或两包香烟,其中,被告人陈某收受一、两包香烟412次,累计380条,折合人民币26600元;被告人林某收受一、两包香烟321次,累计319条,折合人民币22330元;被告人黄某收受一、两包香烟314次,累计311.5条,折合人民币22085元;被告人李某收受一、两包香烟294次,累计272条,折合人民币1904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利用担任漳平市林业检察站检查员的职便,为谋取利益,长时间收受木材货主、司机送给的一、两包香烟。虽然四被告人每次的收受额均为违纪,达不到犯罪标准,但长期累计后,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林某、黄某和李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比较简单,运输木材过关卡的车辆形成了一种习惯,每过一次卡都给工作人员一包或两包香烟,从每一次收受香烟来看,仅仅是工作不洁行为,说重一点也仅仅是违纪问题,很难跟犯受贿罪相联系。那本案是用什么刑法理论来界定其犯罪呢,有的人认为本案是连续犯,是出于一犯罪故意,而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连续犯中每一次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而本案每一次行为(收受一、两包香烟),不过是收受几十元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不是属于连续犯。本案是构成徐行犯亦称接续犯,每一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累计起来就构成犯罪的,刑法对此称为徐行犯。徐行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要有几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2)几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在时间上是连续性;(3)几个连续违纪行为累计起来触犯同一罪名;(4)几次独立的行为都出于同一违纪故意。从本案来看,四被告人是符合徐行犯的构成要件的,对其以犯受贿罪定罪量刑是妥当的,也是符合刑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不洁行为的价值理念。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