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林某2002年3月创办了菁华论坛的网页,网名“咖啡伴侣”于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在该论坛发表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帖子,其内容大意是:公布三家漳平无耻小吃店(有具体的店名,含本案原告龙某所开的店铺),用地沟油来煮食物,望斑竹固定,让更多人看到,这信息来源于闽西日报。2004年6月25日23点44分25秒“咖啡伴侣”自认为内容不符,删除了该帖子。2004年7月原告龙某以《菁华论坛》网页上刊登和传播该贴子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污损,生意持续下降,经济损失惨重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刊登更正文章、消除不良影响,并在《闽西日报》和漳平市广播电视媒体上发表更正和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审判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龙某诉称,原告在漳平开办饮食店,以诚信待人,守法经营而获得顾客好评,生意兴隆。由于《菁华论坛》网页上持续刊登和传播一份内容严重失实的所谓《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诋毁原告文章,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污损,生意持续下降,经济损失惨重。《菁华论坛》系被告林某创办的网站,相关管理应由其自行负责,被告理应对该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林某辩称,被告对菁华论坛履行了管理义务,行为合法、也无过错,即使论坛的管理再严格,也无法限制网友在论坛自由发布贴子,任何已经在论坛注册的网友都可以向菁华网站发表或上传的内容,作为论坛的管理员不可能事先知悉其内容,只有等发布后才可以控制,例如编辑或删除。菁华论坛每天的帖子量到4000-5000贴。论坛版主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义务管理帖子,平时大家都还要上班或学习,不可能24小时都在论坛看着帖子。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把互联网服务者对于他人上网的内容(BBS、个人主页等)注意义务界定于“明显责任”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即9种情况,包括侮辱、诽谤)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咖啡伴侣”所发表的文章《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在发表之前已经在漳平及龙岩广为传播,不具有从本身的言论就可以看出它的违法性,必须同事实对照才能发现。如果不是原告指认的话,网站不可能知道文章所指的内容是否侵权。信息产业部有关BBS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站只有在对侵权文章不予以删除、理睬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被告方认为:1、原告所说《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贴子不具有明显特征,除非比照事实,否则不可能知道贴子所说的内容是事实还是诽谤,由于网站不可能象传统的大众媒介那样去审核事实,所以网站对于他人言论的真实性不具有注意义务,对仅仅因事实真假而发生的名誉权纠纷,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有当有关内容被认定他人侵权或者被告知道明显属于侵权后,网站不采取措施,才应承担责任;2、《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信息被告人的行为,即被告人对侵权信息无主观过错,且该信息2004年6月24日发表,2004年6月25日在原告交涉之前就被删除,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行为合法、也无过错,故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是“菁华论坛”网站的开办者,该网站是非经营性的,网站是特殊的媒体,网站上刊登的文章内容不象报刊杂志一样需经编辑编审等程序,菁华论坛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履行了管理义务,行为合法、也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某2002年3月创办了菁华论坛的网页,网名“咖啡伴侣”于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在该论坛发表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帖子,相关文字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名誉受损害,已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
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网名“咖啡伴侣”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上帖的IP地址是谁或“咖啡伴侣”是谁,造成了原告无法向直接侵权者行使诉权,因此,被告对原告名誉权受损害应负民事责任。
虽然网名“咖啡伴侣”于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在该论坛发表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帖子,相关文字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名誉权受损,但网名“咖啡伴侣”于 2004年6月25日就已删除相关内容,已经停止侵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在侵权的相应范围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菁华论坛的网站及《闽西日报》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菁华论坛网站的主页连续固帖一个月及在《闽西日报》刊登一次《致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同意;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林某是否为本案侵权的责任人?
被告林某于2002年3月创办了菁华论坛, 致使网名“咖啡伴侣”在该论坛上传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诋毁原告的文章,相关文字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名誉权受损,被告在法院立案庭的询问笔录时,没有提交网名“咖啡伴侣”IP地址。在诉讼中,法庭责成被告在2004年12月6日提交网名“咖啡伴侣”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上帖的IP地址或“咖啡伴侣”是谁。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供。
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网名“咖啡伴侣” IP地址或“咖啡伴侣”是谁,造成了原告无法向直接侵权者行使诉权,因此,被告未尽管理义务,是本案侵权的责任人。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