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何某与廖某自由恋爱发生性关系,因女方父母亲对廖某的婚姻不十分满意,2004年元月一天上午,廖某向何某反映自己怀孕了,听邻居说少吃些用农药(指敌敌畏)可以堕胎,并要何某为其购买,何某提出“吃农药堕胎会出人命的”,何某表示不同意去购买,廖某说没事,只要自己吃点可以把胎堕掉。何某最后还是同意去购买,当日下午购买了250毫升的敌敌畏给了廖某,何某离开了廖某宿舍,廖某服用之后,何某见此情况,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服毒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点评]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间按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何某明知“敌敌畏”是一种不能服用的剧毒农药,而在廖某要求其购买服用的情况下,并积极实施了帮助购买的行为,且将农药交给了廖某后离开不管,放任了廖某的服毒行为,最终导致廖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何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廖某的故意,在廖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吃敌敌畏会出人命的不同意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廖某“少吃点可以把胎儿堕掉的话,在何某的思想上对少吃点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主观上错误认识,廖某服药以后,刘某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比较恰当。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如下几方面:(1)认识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何某认识到“吃点农药会出人命”,但因何某对如何堕胎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轻信“少吃点可以把胎堕掉,而不会出人命”。(2)意志方面:前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何某对廖某的死亡持反对态度,廖某要求其购买时,其以吃点敌敌畏会出人命为由拒绝购买。(3)行为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何某在廖某服毒之后,积极将廖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想防止廖某死亡而未能防止。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