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说法》一起案件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4年10月26日播出这样一个案例:15岁的男孩江平和邻居17岁的女孩冯宁关系一直不错。可是一天晚上,江平趁冯宁睡着后,伸手摸向她。惊醒后的冯宁大声尖叫,江平因为恐惧而丧失理智,一心想阻止冯宁的呼叫,于是他拿起剪刀向冯宁刺去,导致冯宁身受多处刀伤。当江平被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唤回一点理智,停下手来的时候,冯宁已经浑身是血了。此时的江平被冯宁浑身是血的样子吓坏了,他赶忙找来纸给冯宁止血,而冯宁则不住地向江平保证,不会将这件事告诉别人,她甚至丢掉了江平用来伤她的剪刀,让江平赶快走。事发后,警方很快侦破了此案,检察院以江平涉嫌强奸未遂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江平有期徒刑一年。笔者认为,法院认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值得商榷,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定罪。一、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备犯罪未遂必须有三个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通过分析本案,不难得出,本案具备1、2两个条件,但不具备第3个条件。什么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呢?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被三人的制止等等。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技术拙劣、智能低下、犯罪时突发疾病等,致使犯罪难以继续。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很显然,江平停止继续刺杀冯宁不包括在上述三方面之列,而是由于江平被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唤回了一点理智停下来的,是江平自动停止的,不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逼迫他放弃了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不完全具备犯罪未遂的必要条件,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
二、那么本案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定罪是否正确呢?按照刑法理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具备犯罪中止,必须具有以下三要素:1、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之中停止了犯罪。2、必须是自动地停止了犯罪。3、必须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再来看一看本案案情,江平在摸冯宁的过程中,冯宁惊醒后大声尖叫,江平因为怕事情被别人知道而恐惧,便失去了理智,一心想杀冯宁灭口。但在刺杀过程中,江平被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唤回了一点理智,停了下来。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停止不是江平意志以外的任何因素逼迫他停止的,而是他因恐惧而失去理智后,在冯宁越来越弱的求饶声中,又慢慢恢复了一点理智的时候,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自动停止的。而且,当时江平被冯宁浑身是血的样子吓坏了,他赶忙找来纸给冯宁止血。这更说明,江平此时已经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自动地在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想竭力补救因自己不理智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彻底地放弃了杀冯宁灭口的犯罪行为。后来,在冯宁的催促下,他快速离开了现场。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犯罪中止的三个必备要素,本案完全具备。
因此,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定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