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白俊龙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上了西瓜 ,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俊龙为防獾子,将拌有“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200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白俊龙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白俊龙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
[评析]
白俊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人;对可能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白俊龙的行为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鸡蛋拌“3911”农药确为危险物质,被害人韩磊系年仅4周岁的幼童,其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一方面因为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另一 方面也因为其不具备辨别事物的基本能力,虽然白俊龙明知人吃了拌有“3911”农药 的鸡蛋会毒死,但证据证实“3911”农药气味很大,鸡蛋拌完农药投放到西瓜地里后是破损的,药味很大,且投放到西瓜地深处,应认定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客观方面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所以尽管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但不能认定白俊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而应认定白俊龙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白俊龙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白俊龙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由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