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把双方在交易中的对账单和律师在诉前的调查笔录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提交法庭,以证明其诉讼未超过时效。但由于对账单和调查笔录的形式、内容种类较多且不规范,加上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就成了问题,下面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案件为例,谈谈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方面的看法。
某橡胶厂和某机械厂从1992年起建立业务关系,由橡胶厂供给机械厂帆布,机械厂收货后,陆续付款,1998年1月橡胶厂停止供货。截至2000年12月29日机械厂最后一次付款时,尚欠部分货款。由于双方账目不清,2001年11月25日橡胶厂的厂长和机械厂的副书记写了一个对账单,对账单上只写了欠款数额。对账后机械厂仍没有付款,于是橡胶厂在2003年准备向法院起诉机械厂,诉前该厂委托律师于2003年9月20日对机械厂的副书记作了调查笔录,在调查笔录中律师问了对账单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尽快还钱。2003年12月23日橡胶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机械厂除了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外,还认为橡胶厂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在判决时,对对账单和调查笔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账单和调查笔录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该对账单上只有欠款的内容,没有要求对方还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调查笔录中,虽然有要求机械厂还款的请求,但由于当时调查时被调查人只是该厂的副书记,属于权利人主张对象有错误,故该调查笔录也不能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
判断对账单、调查笔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涉及到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问题。本文涉及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法学的一般理论,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权利主体;2.主张对象;3.主张内容;4.主张的内容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作一简述:1.权利主体就是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这些自然人和组织应当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2.主张对象是指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对象有以下几种:(1)义务人;(2)义务人的代理人;(3)义务人的保证人;(4)义务人的财产代管人;(5)人民调解委员会;(6)有关单位。这六种主张对象中,主张的内容不太一样,前四种是主张要求履行义务的,后两种是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的。笔者认为,前四种情况中,主张对象和义务人应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张对象存在着法律上的告知义务,如委托代理人、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等;或存在着法律上规定的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如担保人、合伙人、共同侵权人等。由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具有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的作用,为此权利人向有告知义务的人,或向有替代履行义务的人主张权利后,义务人都会通过代理人的告知或替代履行义务人向其追偿的途径,得到权利人催告的消息,这样就会给义务人产生一种压力,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3.主张内容是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主张对象的不同主张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解决纠纷。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内容不是上述内容,而是其他内容,如要求义务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等,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4.主张的内容是否需要实际到达义务人,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的内容,目前在法律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的主张内容,都不是主要的,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都可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要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的意思已经到达义务人。该观点的着眼点不仅强调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开始行为,而且还注重这种行为的结果,即意思表示是否到达义务人,到达义务人的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能到达义务人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在民法中规定诉讼时效能够中断,不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有通过债权人主张权利,给债务人一种压力,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本文中提到的对账单和律师所作的调查笔录,由于对账单中缺少要求机械厂尽快偿还所欠货款的主张内容,故该对账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律师的调查笔录虽然有主张的内容,但由于是向机械厂的副书记主张的,而不是向机械厂的厂长或财务、清欠部门主张的,属于主张对象错误,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