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9年8月26日,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东河劳字[1999]8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以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未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0号《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跨区域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第三款“招用无《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和”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责令原告于1999年8月30日前到河口区劳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足额缴纳劳动管理费。
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起诉称被告的收费行为是乱收费,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理】
经庭审质证,法庭认为: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情况;
2、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违反《山东省农村力跨区暂行规定》的情况;
3、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的用工性质、人数、是否有跨区域就业和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等情况,就做出了行政命令、行政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其他的诉辩主张和理由,由于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本院不再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判决撤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东河劳行字[1999]8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中责令原告淄博起凤建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公司办理用工手续并足额缴纳劳动管理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中法院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下面笔者拟结合本案对撤销判决方式作简单的论述。
一、撤销判决的含义和几种形式。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消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消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二、撤销判决适用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判决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2、适用法律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4、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职权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肆表现在: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聊备一格半自动化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发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它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这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自己的职责。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的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对于撤销判决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每个理由各自独立。(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房室自然无效。(3)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