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缪某于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9年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2000年11月,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3900元。2003年3月,缪某因病去逝时,该款尚余79152元存于银行。缪某之母与缪某的妻子、儿子因继承其遗产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缪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缪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缪某的个人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我们要正确认定其性质,就应当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个人财产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哪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见该财产不论是通过原始方式还是继受方式所取得,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其具备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质。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所以他不具有个人主观性,因而不具备特定物的某些性质。
第三,从立法层面上分析,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别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综上分析,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