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11月12日,李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假中华牌卷烟,藏于身上一件特制的马夹中,以购中华烟为由进入烟杂店,然后乘店主不备之机,将藏在身上的假烟与真烟调换,再找借口不买烟即离开烟杂店。仅半天时间,就在多家烟杂店屡屡得手,共“换”得硬壳中华香烟11条,价值4510元。近中午时分,当他一商店内欲再次故伎重演时,被巡逻的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真假中华香烟10余条。
评析:
近年来此类“调包”案件已发生多起,但往往因作案人逃之夭夭,或者数额尚够不上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倒成了个新鲜问题。作案人有以假乱真取得了他人的财产这么一个情节,许多人可能不加思索地认为这当然是诈骗,曾有报道就以《骗子来买烟,真烟变假烟》为题。结论是否如此,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骗的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比如假造的合同;二是隐瞒事实真相,如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行为人通过这种欺骗的方法,使财产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其实并不是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的真实意愿表示。我们经常碰到的合伙串通,拾到“金元宝”,家中有急事需兑换“美元”的把戏,使受骗人信以为真,主动出钱买下假美元、假金元宝,就是典型的诈骗。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界限不难区分。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则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以买香烟为由,虚构事实,制造假象,但受害人并非受此影响而主动同意交换香烟,而是行为人借机趁受害人不备,以假烟来调换真烟。买烟的假象不过是为其调换香烟创造时机。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用的主要手段并不是骗,而是乘人不备换走真烟,是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属于秘密窃取,这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