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是徐州市某机械公司职工。2003年11月中旬,林先生因购房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发现自己账户内所有的公积金15000元已被他人冒领。林先生从管理中心出示的提款人相关手续中了解到,冒领人向管理中心提交了“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面盖有自己单位的公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产公司开出的收据、冒领人林某个人凭证。林先生于是找到单位有关部门查探究竟。经查询得知确实是本单位给开具了提取申请书并加盖了公章。单位解释:申请人只要准确填写所在单位公积金代号、职工个人公积金代号、公积金累计汇交额,本人不需到场,单位即可为其在申请表上及支款凭证上加盖公章和法人印鉴。林先生认为自己所在单位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自己的公积金被他人冒领,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今年1月,林先生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所在单位机械公司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赔偿自己损失15000元。
林先生的单位认为冒领者所持的相关材料是伪造的,如:购房合同是假的、身份证是假的,购房合同没有合同编号,只有收据没有正式发票等;认为管理中心未尽审查之责,无原则批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而管理中心则认为自己只负责对提取人提款条件进行审查,不对提取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为取款人的提款材料的真实性核查责任在于提取人所在单位,自己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本案中机械公司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林先生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冒领人在有关表格上盖章,由此发生林先生公积金被冒领事件。关于机械公司认为管理中心审查不严的问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无合同编号,但不必然导致林先生的公积金被人冒领的结果;况且有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印章和签字,在未交清房款前,只开出收据,不开出正式发票也属正常。管理中心没有理由判明出卖人和买受人印章和签字是假的,在提款人所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并加盖公章后,有理由认为上述材料属实。机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材料是伪造的。
从机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来看,机械公司没有按该程序履行审查义务而造成林先生公积金被他人冒领。3月15日,法院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判决机械公司返还林先生公积金15000元。驳回了林先生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