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4月5日夜,被告人刘某、赵某、黄某等人预谋后,驾车到一公路收费站(事业单位)。刘在车上威胁收费站执勤的王某,说来收费站收点过路费花,并让同行的赵某等人将该收费站的另外两名收费人员撵走,让他们把发票及收的款都带走,离开收费站。后刘某、赵某坐在收费站窗口自行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共计3000元,不给司机开发票。收费4小时后,被告人刘某等人离开。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收费站工作人员采取胁迫手段,收取本应属于收费站所有的车辆通行费,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言语威胁是要求收费站的工作人员离开,这种威胁的强度远未达到抢劫罪中“胁迫”所要求的强度,当收费站工作人员在受到刘某等人威胁离开收费站后,已经完全摆脱了刘某等人的控制,此后刘某等人取得财物的行为,已不是实施威胁的“当时”和“当场”了。因此,刘某等人虽对收费站人员采取了一定的威胁手段,但在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收费站财物,而是为了将收费站工作人员撵出,为此后实施诈骗行为创造条件。这一过程只是刘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一个预备阶段,此后刘某等人冒充收费人员骗取过往司机的通行费才是其行为的本意,并且在客观方面也实施了该行为,故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刘某等人用威胁手段将收费站工作人员撵走的行为只是对其处罚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酌定的从重情节。
(案例提供:张海军 马军)
专家评析: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认为本案可考虑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实质是强行霸占收费站,收取应归收费站所有的过往通行费(公路的收益),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不排除收费站人员知道本案被告人的底细(比如属于横行乡里的乡痞村霸),而被告人等也是有恃无恐。一方面,已经收取的费用不抢,另一方面又胆敢霸占收费站收取通行费。本案具有寻衅滋事罪逞强争霸,藐视、挑衅社会秩序的实质特征。
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实际抢取的不是财物,而是在一定时间内霸占收费站、收取本该属于公司的过路费。本案也不宜定诈骗,因为过往司机“缴费”获得了“通行”,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司机是“善意第三人”,向“收费站”交钱就应当获取通行,不存在补缴问题。而收费站人员放弃职守让他人收费,这与司机无关。收费站只能向本案被告追索通行费,而无权再向司机追索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