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卢某系重庆市某郊县农民,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1999年7月18日,卢某的同学李某和张某到卢家找到卢某,邀约卢某晚上一同前往卢家附近的某高速公路工地偷柴油卖钱。卢某心中不愿意,但又碍于同学间的面子不好拒绝,便推说此事不急,晚上喝了酒再说。晚饭时,卢某故意多喝了几杯酒,借口不胜酒力表示不愿去偷柴油,但在李、张二人的再三邀约下才表示愿意前往协助。此后,李、张、卢三人乘坐张驾驶的长安货车来到该高速公路工地。李、张二人商量他俩去偷柴油,要求卢某为他们放哨。于是李、张两人持扳手、塑料桶去实施盗窃柴油的行为,而卢某则躲到路边一树下睡觉。李、张两人盗窃柴油得手后,叫醒睡觉的卢某,一起逃离了现场。李、张、卢三人将盗得的柴油计900多公升销赃,获赃款2340余元,卢某接受了张某给予的赃款250元。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对卢某的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卢某与李某、张某有盗窃的共谋,卢某从不愿意到愿意,有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卢某明知李、张二人去工地偷柴油,愿意帮忙去放哨看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虽然卢某作案时未直接参与盗窃,但参与了销赃,并获取了250元赃款。据此,卢某、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属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卢某在该案中起的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卢某的行为是在其朋友李某多次邀约的情况下,从先不愿去到最后看在朋友感情上同意去,去后虽然答应为李、张放哨,但实际他在睡觉,没有实施放哨的行为,也没有参与李、张二人的盗窃行为,只是跟着一路去销赃,尽管事后分得250元赃款,但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卢某主观上非法占有不明确,客观上实施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卢某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第一、主观上看,卢某不愿参与盗窃,虽经李、张二人的再三邀约,卢某在再三推托不了碍于同学面子时,才答应前往协助,故其盗窃的非法占有故意不明确。
第二、从客观上看,卢某未实施约定的放哨行为,没有参与盗窃,只是事后随同李、张一路销赃并获赃款250元。其行为在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不应该承担李、张二人的盗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