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审判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装饰公司对该网址系自己设立不持异议,仅口头辩称内容不是自己所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对其网页上宣传的内容也举不出原件加以证实;而原告却提供了有关该产品性能指标和荣誉称号的所有原件,该原件内容和被告网上宣传的内容完全一致。被告仅将原告所生产水性漆的型号改成了自己所生产水性漆的型号,网页最后的联系方式改成了被告的电话和地址。
另,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2001年全年销售利润为238300.19元,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为123721.58元,该数据是依据徐州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两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得,其合理部分法庭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徐州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的网上宣传内容进行了证据公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的产品只在试制,没有销售,但又在相关场所及网上大幅宣传其新型水性漆的性能和荣誉,并宣传该产品已销往有关各地,陈述上自相矛盾,在限期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其没有销售该新型水性漆的证据。
鼓楼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费27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35000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
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江苏徐州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