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为一16周岁的中学生,偷了邻居家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金项链欲送给其女友,另100元钱买了一个书包给自己,其父母知道后,以李某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的为由要求退还该物品,请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其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分歧:
法院审理中有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不知钱是偷的,李某是未成年人,商场不知情,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欺诈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他们不必返还价款;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不能在没有取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从事此种涉及较大数额的买卖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是未成年人,购买项链的行为超出其意识范围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购买书包的行为则为有效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钱是偷的,商场不知情,在这一点上商场没有过错,李某只有16周岁,且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未成年人为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因为合同相对人不知情而主张合同有效,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但不是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为纯获利益、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相适应的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李某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是特别贵重商品,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李某父母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回财产;至于购买买书包的合同,我们认为是有效的,李某作为中学生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该合同应是有效的,李某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商场应该返还李某买项链的9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100元钱则不用返回。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