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xx县xx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 乡xx村。
法人代表:陈xx 董事长
被告xx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洪xx 局长
第三人:陈xx,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xx县xx 乡xx村人。
诉讼请求
1、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x人劳(200x)531号工伤认定;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2003年2月至2004年4月第三人陈小平在xx 乡钼矿工作,但此时原告的企业尚未成立,不可能在原告的矿山企业工作。而且原告的矿山企业与xx乡钼矿分别属于两个并存的独立法人,没有继受关系,原告不对xx 乡钼矿的工伤承担法律责任。
二、由于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的用人单位是xx乡钼矿,故在整个认定过程中,被告没有向原告调查事实,没有给予原告申辩、质证的权利,但在结论上却不切合实际地将并未在原告处工作过的第三人所患职业病认定为原告单位所得工伤。甚至在决定作出后一直没有向申请人送达。直到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开庭时原告才得知有此决定。
综上,原告认为,x人劳(200x)531号工伤认定缺乏事实根据,程序违法,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决定,确认第三人的矽肺与原告无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县xx钼业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