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xx,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朱xx,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x市xx县xx镇。
被上诉人:张xx,女,193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金xx,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金x,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xx省xx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长运公司。
住所地:xx市xx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200x)x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朱xx等即原审原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从来没有与金xx的家人谈过赔偿问题,金春达的家人在起诉之前也没有要求上诉人对金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的赔偿协议不知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其内容如何?上诉人全不知情,案卷中也找不到任何依据。朱xx等向法院提供的三份起诉状也只字未提曾有赔偿协议的事。
2、上诉人与丽水市货长运公司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挂靠关系。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丽水市货长运公司是融资租赁关系,而事实上上诉人是每月向公司交管理费的挂靠关系。2003年10月1日后的合同也是对以往的挂靠关系的延续。货长运公司是经营货运的单位,汽车买卖和租赁非其经营范围,实质上是为了转嫁营运风险的规避法律的做法。 如果本案上诉人确有必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话,作为挂靠单位的丽水市货长运公司最起码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程序违法
原判决在两次开庭后,让朱xx等原告继续举证,提交两份起诉状,尽管该证据仍不能证明原审原告时效连续中断的事实,但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4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判决以“被告未举证证明从何时起开始被告拒绝赔偿”为由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违反了民诉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试问:原告不主张,上诉人向谁拒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壹年,金春达死于2003年8月24日,即使原审原告享有法外特权,特许他们在开庭结束后举证,但他们提供的向上海起诉时间是2005年8月26日已超过两年。
2、上诉人雇金xx是从事货物运输活动,没有雇金xx行凶打架。(200x)x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及卷内材料明确记载金xx是在运输途中下车去与他人打架被人打死的,其死亡与上诉人的雇佣没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金xx不忠实履行雇佣职责,在雇佣期间占用雇佣时间去与他人打架,使上诉人的货物不能按约运送到目的地,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其人身损害不但无权主张上诉人赔偿,相反应赔偿上诉人延误履行运货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原判决无视上述法律的规定,误判实为受害人的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公理何在?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xx
二OO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