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苗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灈水镇鹿池村高炉坝组。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丽劳人仲字(2014)第142-145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71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王*于2008年2月到被告****有限公司工作,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
原告于2008年2月进入浙江****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的工资是现金发放的,从2009年开始改由工资卡发放。这点根据原告提供的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仲裁将原告的工作时间结合工资单记载确定为2013年1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共计六年,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6169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7014元。
二、被告未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二倍工资。
原告于2008年2月进入浙江****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应于2008年3月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2月8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的二倍工资,共计71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51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4年 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