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女,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街119号,现住丽水市***小区
被申请人:张**,汉族,住丽水市**8号,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4)丽莲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丽莲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5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该判决书于2014年8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于2014年8月17日届满。
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上述款项。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