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许可撤回告知书的申辩
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6日,我公司收到贵厅的《行政许可撤回告知书》,被告知拟撤回我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公司认为告知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现申辩如下:
一、自从2003年有关主管政府部门撤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后,该告知书是我公司第一次收到的政府部门正式书面文件。
二、我公司并没有收到某某市建设局的通知,也没有人告知我公司有关建筑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事项和须在2013年11月1日前报送自查材料。
三、我公司也未曾收到某某市建设局的通报,没有人告知我公司在资质动态核查中不达标和限期整改等事宜。
基于多年没有要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现在要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没有人告知才导致我公司没有在2014年4月30日前提交自查材料和限期整改。现贵厅拟撤回我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公司认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该给予我公司自查和整改的期限。
此致
浙江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