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报告人房屋的几点意见

处理报告人房屋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报告人的房屋前后已经做了三次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鉴定结果均为安全合格。为了减少的不必要损失,报告人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可以在原浙江求是鉴定基础上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完善就行了。

二、如果一定要再次鉴定,也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应该将96年的房屋按照现在的质量用标准去鉴定。政府部门就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该瞒着报告人确定鉴定方案、鉴定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否则,让报告人签订委托鉴定合同就是给报告人入圈套,有失公平合理原则。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95年审批时,政府批文只需交纳每平方米综合费3元,共计3870元,由于报告人厂房改住宅,报告人办证时按照住宅标准补交出让金等款合计354877.11元。97年办证就是按照住宅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由于当时办证人员笔误从而导致其中一本土地证上期限70年,土地性质写成厂房,按照实际不需补交出让金,如果补交,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

四、鞋厂是报告人投资的,鞋厂名下房屋建成后20年空置不能使用,给报告人造成重大损失。现鞋厂已被吊销主体资格,按相关的规定应该将房屋落实到报告人名下。

报告人:李某某

201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