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诉**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701119日出生,住****望松乡翁村村上村头15号,系死者**之妻。

**,女,族,1943924日出生,住,系死者**之母。

**,女,汉族,1996817日出生,住****望松乡翁村村7-16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

**,男,汉族,2009124日出生,住****望松乡翁村村7-16户,系死者**之子,法定代理人:**

被告:**,男,1989521日出生,住**省建德市寿昌镇陈家村陈家自然村23号,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滨江区滨安路18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32683-5,注册号:330108000051251,法定代表人:**

**

**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屏镇车站路27号西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00548-7,注册号:331124000003916,法定代表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省丽水市**西屏镇紫荆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863001-8,注册号:331124000006818,法定代表人:项志中。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11万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范围内赔付10万元给原告,其余731408元由******天虹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259日,**驾驶浙KJ1618(KJ4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S33龙丽温高速公路上行使。2007分许,车辆行驶至往杭州方向3公里+450米处遇前方同车道内由**驾驶的浙AU8T07号轿车突然制动、并向右转向穿过分流岛斑马线驶入往航头收费站下匝道。**驾车遇前方浙AU8T07号轿车突然减速变更车道过程中,其车辆向右驶入下匝道,车辆向左侧翻,车辆尾部及头部相继碰撞分流岛头护栏及右侧边护栏,最终仰翻于下匝道与右侧路基上。该事故造成浙KJ1618(KJ460)号车驾驶人**及车上乘员**死亡,车辆、车上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三大队浙公高杭三重认[2012]3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无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责任。

后经查明,**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该车在**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KJ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浙KJ46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驾驶的车辆为**个人所有,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现有母亲**需要赡养,子女****需要抚养。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19420元,丧葬费23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8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41408元。各当事人现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11万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范围内赔付10万元给原告,其余731408元由******天虹物流有限公司和连带赔偿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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