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诉浙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你们好!

本案申请人沈**是浙江**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发生职业病这个事实,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劳动者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611.2.1规定“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本案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申请人的作业场所噪声检测值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噪声限值。申请人长期处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作业,工伤认定患职业性噪声聋(中度),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此,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义务,对申请人受到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组证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写明“甲方(用人单位)必须为乙方(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并按适用法律要求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物品,以保护乙方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案第四组证据中工伤认定书等事实,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申请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第5项请求)。

三、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享受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可以获得申请书列明的第2、3、4、6、7、8项请求。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一定比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缴纳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份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请被申请人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