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询邀函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询邀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社会中介机构:

**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由**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3〕38号《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高法鉴〔20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有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询邀函到达日起8日内(2016年1月30日止)将询邀函回执(见附件1)及《陈述意见书》(内容见附件3),发送至本院司法鉴定处电子信箱(lszyjdc @126.com),请将询邀函回执同时传真至本院鉴定处(传真:0578-2531909)。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回复的,视为未回复。

特此通知。

联系人:**中院司法鉴定处张**,电话05782531901

   电子信箱:(lszyjdc@126.com)

监督电话:**中院监察室:0578-2531826;

省高院监察室电话:0571-87057754。

附件1:询邀函回执

附件2:**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

附件3:**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争方式指定**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21日

附件1:询邀函回执

询邀函回执

**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现已收到贵院2016年         日“关于**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询邀函”及相关附件。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报名参加**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竞争选定。

2016    

附件2:**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内容来源于破产申请材料,尚未经最终核定,仅供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考,请勿外传)

**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股东人数为49名。公司经营范围是大众品牌汽车销售;机动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中介咨询服务;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司主要从事上海大众汽车集团旗下VW、斯柯达、荣威、名爵四大品牌汽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提交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5年9月,企业资产总计为226518695.52元;企业流动负债合计为177509423.94元;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9009271.58元。根据企业提交的社会集资债务清单显示,企业尚有社会集资债务78150000元未计入财务报表。因此,企业实际负债达到255659423.94元。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12.86%,属资不抵债。公司现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资金实际已无法周转,已无能力继续进行公司的经营和对外债务的清偿。

附件3. **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工作方案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浙高法〔2013〕38号《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鉴〔20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

本院组成7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竞争方式指定**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院分管副院长主持,其他成员由本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莲都法院(各1-2名领导)组成,本院监察室派员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在院领导主持下,本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负责具体执行本工作方案,并指定司法鉴定处张**为联络人,负责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事务联络工作;本院监察室对执行本工作方案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参与机构报名及陈述意见

各参加竞争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询邀函次日起8日内通过收到询邀函的电子邮件信箱回复本院司法鉴定处电子邮件信箱,提交《询邀函回执》及《陈述意见书》(不超过3000字)。

《询邀函回执》即为附件1,《陈述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按照浙高法〔2013〕15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各项要求协同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

2.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3.参加竞争的意愿和主要竞争优势。

4.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提交执业证书复印件),管理人团队及其负责人的工作经验和执业经历、业绩介绍。

5.具体要求:

(1)组成管理人团队应含不少于3名执业注册律师或不少于3名注册会计师(以联合管理人形式参与竞争的,组成管理人团队人员应含不少于2名执业注册律师和1名注册会计师)。

(2)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单独申请的,应有会计师或律师协助执业的相关工作安排。以联合管理人形式参与竞选,应提交合作协议并说明分工安排。

6.明确承诺以下事项:

(1)按照遵循适应性原则,提供本地服务的要求,组成管理人团队。除了中介机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外,自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派出3人以上常驻管理人团队承担管理人工作。前述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列明姓名和有效执业证书号。其中,在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之前,常驻管理人组成人员应在工作日全勤工作;此后原则上也应在工作日全勤开展工作。如工作需要,还应随时补充常驻管理人组成员并且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管理人工作成员在莲都(包括管理人依法聘用的必要的工作人员)食宿费用,不在破产管理人费用中列支,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承担,必要的差旅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价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莲都法院结合管理人履职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对管理人报酬依法合理确定(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接管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是否主导清算工作及由临时管理人完成的工作量、支出的费用等)。

(4)接受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省高院浙高法【2013】38号要求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愿提取不超过10%以上的款项作为本院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结合管理人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工作量和具体工作业绩对管理人报酬依法合理调整。

四、评审前的准备

本院司法鉴定处会同民二庭,结合社会中介机构此前已提交的《履职报告》和《陈述意见书》,按照浙高法〔20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动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明确的顺序,从作出上述承诺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7家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含联合管理人形式社会中介机构)。如根据以上顺序产生的中介机构数量超过7家的,通过随机摇号产生位列第7的中介机构。

经主持评审委员会的院领导同意,本院司法鉴定处即将确定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报名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告知评审听证会时间、地点。未列入前7家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旁听评审听证会。

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收到前述通知后,应即通过收到询邀函的电子邮件信箱向本院司法鉴定处电子邮件信箱提交参加评审听证会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名单。

前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司法鉴定处起草“确定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的情况备忘”,由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字后,报主持评审委员会的院领导审签。

五、评审听证会

评审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评审听证会开始,向参加和旁听评审听证会的社会中介机构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监督人员,说明确定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的情况备忘。

(二)当场通过随机摇号确定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发言陈述顺序。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各社会中介机构的发言陈述(陈述时尚未作陈述的其他中介机构陈述人回避),陈述人原则上应是确定为管理人后的管理人组负责人。陈述以《陈述意见》为基础资料,可以适当发挥,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陈述完毕,接受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询问,询问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四)社会中介机构代表陈述完毕,由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公开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各社会中介机构得票数。

(五)7家社会中介机构的得票数确定后,由主持人在评审会上予以宣布,并当场在得票数前3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如遇得票相同,则通过随机摇号确定),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另2家社会中介机构通过随机摇号分别依序确定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社会中介机构。

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低于5家(不含本数)的,如有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参加竞争,指定其中唯一的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如参加竞争的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在2家(含本数)以上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管理人,未被选中的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候补管理人。

(六)主持人宣布评审会结束。

评审会的过程应进行记录,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正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签字后存档。评审会记录的电子文档应在评审会结束后报省高院司法鉴定处。

六、其他

(一)本工作方案报省高院备案审核后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省高院司法鉴定处、民二庭研究答复。

(二)本院和省高院监察室受理报名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涉及法院工作人员在指定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中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78-2531826省高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71-87057754。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迳行向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和民二庭投诉。省高院司法鉴定处电话:0571-87054228,省高院民二庭电话、电子信箱:(0571-87055311,zjgymet@126.com);**中院司法鉴定处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0578-2531901,lszyjdc@126.com));**中院民二庭电话:0578-2531273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