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与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与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丽水市****镇建设(规划)管理所,住所地丽水市****镇东西岩路8号。

负责人梁**,任该管理所所长。

答辩人与郑**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该案与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根据答辩人掌握的事实,张**发生该交通事故是在从事向**镇人民政府承包的垃圾清运工作的过程中,而张**从答辩人处承包的仅仅是垃圾的分拣和焚烧工作,也就是说张**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在履行与答辩人有关的工作。他所从事的工作其实是分为两块的,一块是八个村(曳岭脚、仁宅、陶村等)村的垃圾分拣和焚烧的工作,这块的承包费用是每年的2400元,该承包费是从答辩人处领取的。还有一块是(曳岭脚、仁宅、陶村)等六个村的垃圾清运工作,该项工作的承包费用是每年20000元,该承包费用是从**镇人民政府领处领取的。这一事实由张**的笔录及从**区会计核算中心复印的张**20121月至2月间向**镇人民政府领取的垃圾清运费的领条可以证实。

二、被答辩人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对自己的损失也承担主要的责任。

根据丽公交认字(2012)第0003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答辩人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等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在被答辩人的诉请中却要求答辩人等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答辩人认为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诉请的部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

          答辩人:丽水市****镇建设(规划)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