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潘某某与田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刘某某,
原告二:潘某某、
被告一:潘某某
被告二:田某某,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配赔偿金408098.25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某某是死者潘某某的妻子,原告潘某某系死者潘某某的女儿。被告潘某某、田某某是潘某某的父母。2014年9月11日,潘某某因在外墙翻新涂料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某某县人民法院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得到赔偿金总计408098.25元。100000元已经分配,二原告得25000元,二被告得75000元,尚有308098.25元赔偿款在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为原被告对赔偿款没有达成协议,故没有领取。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老人的权益,原告同意优先留足未成年人抚养费和老人赡养费。原告潘某某今年四岁,抚养其至十八岁所需抚养费为101486元,该笔费用优先支出后由原告刘某某代为保管。被告潘某某、田某某所需赡养费为68865.5元;潘某某的丧葬费从赔偿金中预留出20000元,由原告和两被告等额保管,为了得到潘某某的赔偿款,原被告共同委托律师的律师费20000元优先支付,剩余款97746.75元,原告主张照顾未成年人潘某某20000元,其他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配,即二原告得38973.87元,二被告得38973.88元。
综上,为了维护原被告双方利益,原告希望尽快分配赔偿款,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款不能达成协议,致使赔偿款长期拿不到,对双方都不好,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分配赔偿款,同时请求法院先行调解。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某
2016年10月10日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2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3
法院判决书
赔偿款总额
复印件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