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诉卢**离婚纠纷案的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又名**)女,19689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丽东二村150

被告**,男,197012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白云小区50503

诉讼请求

一、离婚;

二、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48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6125日生育一女,取名**,现年12岁,在花园小学就读。1996年下半年,原、被告前往常熟做服装生意,1999年被告有外遇,与当地一名叫“阿芳”的女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父母均知道这件事情。原、被告因此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趋恶化,之后,原告经双方长辈和亲友劝解,又考虑到女儿尚且年幼,所以才原谅了被告,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如初。2007年被告回到丽水后还一直与该女人藕断丝连。20071028日,被告开始夜不归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又有外遇(与一女人租住在**下河新村113号楼)至今被告都没有回家。原告也深知被告本性难改,对此不得不诉诸法院,请求离婚。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没有重新和好的可能,为此,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