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周**,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松阳县大东坝镇树稍村人,现住**县**贤母西路135号
被告:涂**,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县**溪东南路208路。
诉 讼 请 求
1、要求被告清偿所欠沙款及运费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06年1月2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给被告运送沙石料若干车,于2006年月1月25日双方对运费及沙石料款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运费和为其垫付的沙石料款合计人民币27690元。有原、被告亲笔签名的结算清单为据。当日被告支付零头769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