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与浙江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请,原告的所谓:“台风损失数量汇总表”纯属是为骗取保险而单方编造的表格。在形式上不符合证据形式。在内容上纯属编造,与其报送业主的支付月报上的施工总量相距甚远,与现场丈量数量相去甚远,根本不足为信。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片是本案台风损失最直接的依据,也是最客观真实的证据。

1、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片是被告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在案发现场所作的记录,反映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且当时所作的勘查记录均有原告所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场和配合,这已经被庭审查明,故当时的勘查记录是客观真实的。

2、现场勘查记录所反映的情况与原告提供被告(由被告提供法庭)的支付月报及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可以相互吻合。

3、本案的主要损失为“干砌挡土墙”,其主要成份为块石。在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块石基本塌落地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可以重新利用。

三、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1、损失单价的确定原则。原告与业主的工程单价中显然是由利润、税收、原材料、人工工资、管理成本,财务成本构成。台风造成损失后,前三项不会受损,故其损失单价应为工程单价扣减利润、税收及可利用的原材料。

2、原告提供的保存单上明确约定:“本保单实行绝对免赔30000元或免赔率20%,两者的高者为准。”这是合同当时的约定,已告知原告,且作为该条款,一般理性人均能认识和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更何况免赔率是保险精算的基础,也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计免赔险除外),一般理性人应当知道。故根据合同契约精神,及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本案应当免赔30000元。

3、被告的理赔(参见《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处理书》)已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原告进行照顾:

⑴、损失单价仅扣减40%

⑵、两次保险事故视作一次保险事故处理,减少原告的免赔。

综上代理意见,虽然从证据角度因原告举证不能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被告仍愿意在客观诚信的角度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协商理赔。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O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