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列为刑法第162条之一,表明两罪皆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害客体上具有一致性。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后者的主钵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乏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后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