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2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