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北、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停产或者破产,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从而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2.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答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