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意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