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认定高利转贷罪应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本罪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确因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急需一笔资金,从银行贷得此款后,因对方违约,不能供货,行为人所贷资金闲置。由于贷款付息必然造成损失,恰好有一企业急需贷款而银行认为其不符合条件不予借贷。于是,行为人以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率,将原贷闲置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贷款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其高利转贷的行为不宜按本罪处理。

   2.如上所述,高利转贷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可按违法行为处理。但应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这类犯罪发案多少,综合确定本地掌握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偶尔为之,违法历得数额不大的,不应当按犯罪处理,对高利转贷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其违法所得,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