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虽未规定构成本罪须以特定后果或者情节为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都构成本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如果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初次违法运用、数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41条的规定,上述公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如果是有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受托管理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众资金的.应当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