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第1款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即将刑法原第188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原因是:其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所造成损失的认定较为困难;其二,仅对造成较大损失的违规出
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保障金融资金的安全。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其所在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