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主要区别在于: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行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行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