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示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在居间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居间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