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等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2.根据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证法施行以来,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2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