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笫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正如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一样。

2划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

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张“安乐死”的同志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

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自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自杀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l)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某些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予以处罚。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有杀人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吓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

4“大义灭亲”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我国法律不承认有“家法”。国家的司法权一律由司法机关行使。自己的亲属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检举,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自己的亲属。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对于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妇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