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本罪是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有“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解救活动是否真的受到阻碍,都构成本罪。《渎职侵权立案标准》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成立的行为要件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本罪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但与妨害公务罪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为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2)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般职务的

行为。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因受贿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同时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