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构成特征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招收工作关系到招收对象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招考工作中的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招考制度,妨害了国家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危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对严肃招考和维护国家人才、干部选拔培养制度,以及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给国家招考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或者严重扰乱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财力的重大损失;严重危害考生个人身心健康,给考生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损失;多次实施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特定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招收公务员、招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各级人民政府中的人事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人员,其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