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报债权才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债权人自行申报的债权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查确认,方可做到去伪存真、公平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的内容包括:申报的债权事实上是否成立;债权的性质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债权的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的价款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预计的可能不足数额;债权一时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在债权人会议上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等。  

 在实践中,有时可能会出现破产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转让债权,而其他当事人对债权的转让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债权的转让是在债权确认之前进行的,对债权转让有异议者,应于债权调查时提出异议,并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破产债权人的资格问题。如果债权的转让是在债权确认之后进行的,受让的债权人可能因破产管理人及他人对债权的转让有异议而无法行使权利。这时因债权确认已经结束,受让的债权人自然无法于债权调查过程中提出异议,通过债权确认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