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别除权的内涵所指,理论界大致从两种视角为之界说:一是自破产债权人的角度考察,认为别除权是破产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就属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个别受偿的权利;二是自别除权人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的关系角度考察,认为别除权是指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先行别除而行使的权利。
就别除权的法律特征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1)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其实际上是民法担保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别除权享受优先清偿的财产来源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设置了担保权的担保物,在破产法上,该种财产被称为别除权标的物,其必须是特定财产,即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