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政治权利,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一般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选民资格名单是确定选民资格的重要依据,列人选民名单的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大、公民年龄和政治权利的变化等多种原因,选民资格名单有可能出现错误,为保障应当列人选举名单的公民合法权利、方便其他公民指出选举名单中的错误,我国法律明确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的程序,人民法院作为保障国家选举制度的防线之一,其判决是确定公民选民资格的最后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这种合法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通过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判明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并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