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清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但用于正常经营或正常使用,没有挥霍一空,主观上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应随便认定为诈骗罪。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违规集资,遇到世界经济危机、经济萧条等情况或者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等情况,一般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划清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了获得财产利益、实施了欺诈行为,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相同的;但是,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罚;而如果诈骗金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划清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明确的区别。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