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在进行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他人进行的是犯罪活动,更不知道进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物质方面的资助的,不构成犯罪。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有特定的资助对象,仅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如果资助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资助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共犯处理。
(三)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尽管本罪可具体表现为对背叛国家的资助,对分裂国家的资助,对武装叛乱、暴乱的资助,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资助,等等,也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对这几种犯罪都予以资助,但在罪名上都只能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个罪,既不能单独定资助背叛国家罪、资助分裂国家罪等,也不能因其同时或者先后实施了资助数种犯罪,就接数罪实行并罚,而仍应以一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