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