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又包括电、煤气、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由于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同类犯罪,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窃取行为通常理解为具有秘密性,但盗窃不一定是秘密窃取。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刑法原文没有“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这里的“秘密窃取”,根据教科书和法学界的通常理解应该理解为: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使用暴力或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的,就应该认定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才构成盗窃罪。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条文的规定是一个基本概念,实际执行中需要根据各地、各个时期的具体规定执行,办案人员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以及当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件执行。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