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