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两者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但前者
以致人死亡为条件,不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后者主观上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但不以致人死亡为条件。行为人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伤残后果的,应认定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对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残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前者是“指使、胁迫”,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报希望的直接故意态度;后者是“蒙骗”,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